股东个人财产也可能被法院查封
时间:2019-08-12 12:02:15
在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成立公司是主要经营方式。我国公司法以前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二人以上,故夫妻二人作为股东、挂名股东等现象较多,但是挂名也好夫妻档也好,会出现一些股权纠纷的问题。随着公司法的修订,不再对股东人数作出强制性的要求,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一人公司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承认。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股东。中国人善于单打独斗,一些代理登记的代办公司也建议安排老板一个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觉得这样既可以立即注册公司,又不受他人约束。殊不知这样做很危险,因为股东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先看两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段法律条文的基本意思是,有限公司只要股东出资足额,公司的经营状况即使亏损资不抵债,也只是让公司现有的资产承担即可,股东概不负责任,毕竟股东是有限责任。但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就属于例外情况了,除非能证明股东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未发生“财产混同“。如何举证,非常困难。现实中,股东为了收付款方便,经常用自己的私人账户对公收付款,这也恰恰说明财产出现混同,没有独立。
东莞合同律师于2015年代理一起股东个人承担责任的案例,很有代表性。供参考:
原告东莞市沙田恒诚家具材料制品厂与被告东莞市天伦时光沙发有限公司、被告乔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天伦公司倒闭,股东乔龙辉跑路,当事人自认为已经无望收回货款,本律师接到案件后发现乔龙辉是这个公司的唯一股东,要求乔龙辉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乔龙辉虽然跑路,但还是聘请了律师抗辩,其律师还提交了公司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拟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试图脱责。但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这个账目仅仅是流水账,无法提供原始凭证作为证据,遂判决乔龙辉个人承担责任,后来法院执行乔龙辉个人的财产。乔龙辉判决后不服上诉中院,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
具体案件详情可以参阅(2015)东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这个案件不仅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网公布,而且被编录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官程春华的《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一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