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不付化款,事先约定所有权保留可以取回货物
时间:2019-08-12 12:04:21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被告倒闭货款就很难收回了,即使前一天晚上送货到客户公司第二天其倒闭,货物在公司内买家也很难取回的,这从法律上讲叫做所有权已经转移,货物只要交付二者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供应商的风险很大,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可以事先约定所有权保留,即只要货款没有付清,所有权就属于卖家,无论是客户倒闭还是破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货物归供应商所有,等判决生效就可以取回,即案涉货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和房东无权拍卖。
东莞合同律师代理一家案件,原告为东莞市耐卡数控刀具有限公司,被告为安徽一家公司,具体的案情如下。本案关键在于合同第八条约定,在分期付款期间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供方,超过约定的付款时间,供方有权收回供应产品。如果没有这项约定,鉴于这家公司已经濒临破产,原告的权益将无法实现。
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判令被告安徽春某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产品名称为四轴、型号为数控分度盘 NB-170(包含配件:控制系统、安装、调试、配线)52套;产品名称为探头型号为雷尼绍20套;(价值合计2176000元)
事实理由为:
原告东莞市耐卡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为被告安徽春某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家供应商。
2017年3月1日,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销售产品为名称为四轴、型号为数控分度盘 NB-170(包含配件:控制系统、安装、调试、配线)50套;产品名称为探头型号为雷尼绍50套;含税价为¥2800000元。二,付款方式为,分10个月10期付清所有货款,每期每月支付总货款的10%即280000元,第一期从2017年4月5日前支付…以此类推直至付清。任何一期未能足额或者如期付款,供方可要求一次性清偿债务。三,合同还对运货单位、运费、交货地点、安装、保固期进行了约定。四,合同第八条约定,在分期付款期间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供方,超过约定的付款时间,供方有权收回供应产品,并向需方收取货款50%产品这纠纷。2017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订购单,要求订购合同载明的以上产品,订购单注意事项共10条,其中第8条为,付款方式:安装调试后,次月5号前开始支付,分10个月10期付款,每期每月支付总货款的10%。2017年3月原告依照合同向被告送货,被告接受了货物。
以上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订购单》、《销售单》为证。
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恐已无付款之能力。鉴于此,原告要求依照合同约定返还产品,但被告只返还了产品名称为探头型号为雷尼绍20套,其余遭拒最终未能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东莞合同律师程世卓认为,被告原被告约定所有权保留。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原告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