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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不满意,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案例

时间:2019-08-12 12:26:29

  张小姐为单身女性,原为某缘交友网站注册的一般会员,张小姐注册后就经常接到网站营销人员多次打来电话,要求提供线下“VIP红娘一对一”的服务。2017年8月,张小姐应婚介公司邀请来到位于广州某婚姻介绍有限公司处。

  广州某婚姻介绍有限公司,声称提供可以为张小姐提供 “线下VIP红娘一对一”的服务,可以为张小姐提供精准的男性会员信息并安排在公司会见,提供专业的情感辅导。婚介公司还声称其公司男性会员资源丰富,与张小姐择偶要求相匹配人员众多,成功率高。然后要求张小姐提供基本信息,录入系统,用于匹配会员信息供参考。后张小姐向婚介公司广州某婚姻介绍有限公司支付了?29000元,广州某婚姻介绍有限公司向张小姐出具了一份加盖“某缘广州维多服务中心”印章的收据。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张小姐出具了北京增值普通发票一份。

  以上张小姐出示的收据、发票为证。

  张小姐缴纳费用后,从婚介公司离开时,婚介公司告知其回家自己在婚介公司网站下载电子合同,张小姐回家看到某缘红娘服务合同(2016版),关于婚介公司的服务义务的内容为:婚介公司为张小姐提供推荐人20人,安排不少于7人次的1+1见面。但张小姐并不认可该合同条款,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

  婚介公司向张小姐推荐人为5人,张小姐可以选定2人安排约见。由于婚介公司声称无法约到男方,遂私下通过微信另找两个人安排与张小姐见面。此2人不在系统推荐5人之列,也不是某缘的系统登记会员,且张小姐见到后明显感觉是对方为凑足人数而临时聘请的人员,张小姐认为,此两次见面并非依照约定正规推荐,故张小姐认为婚介公司没有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故要求退款。

  2017年10月,张小姐和广州某婚姻介绍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调解,但最终调解无果,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张小姐出具了《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在调解过程中,广州某婚姻介绍有限公司基本确认以下事实:第一,没有和张小姐商量过这个合同;第二,前期承诺和后期服务不一致,前面为红娘一对一的专属服务,后来变成红娘一对无数个客户,没有时间和精力实现一对一的服务;第三,当时只是说录资料进入系统,临走的时候才告知可以网上打印合同,没有就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对张小姐进行解释说明。

  以上有《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和录音整理和录音光盘为证。

  张小姐认为,虽然张小姐没有和婚介公司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二者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张小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案涉及的合同系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另,服务合同本身亦不适合强制履行,现张小姐不愿再继续接受婚介公司提供的婚恋交友服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涉服务合同约定由婚介公司为张小姐筛选人选并安排约见,属居间服务。合同的成立及履行需建立在双方互相认可及信任的基础上,若丧失信任基础,合同将难以履行。本案中,张小姐在约见两次后已对婚介公司产生诸多质疑,在随后提出解约退费的申请,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