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logo

程世卓律师:139-2550-5599

首席律师

东莞律师

联系律师

    东莞程世卓律师

    咨询电话:139-2550-5599
    微信咨询:手机号即微信号
    执业证号:14419200710566554
    执业机构: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 
    办地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D栋15楼。

买房时在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结果银行借款审批没通过,属于违约吗?

时间:2019-08-12 12:29:11

  买卖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来说,除了定金和首期款外,对于第二期款项,大多数买家提出向银行贷款。但是银行贷款有时候因买方的信用或者额度不够,导致银行不同意贷款或者贷款额度够,在这种情形下,买家是否属于违约?

  东莞合同律师认为,要分几种情形处理

  第一种,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银行不予批准贷款或因买受人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无法办理贷款的,或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数额低于买受人申请数额的,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卖方,逾期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可以解除合同。”依照此约定,买家应当自己筹措资金向买家支付,逾期应当承担位于责任。

  第二种,合同没有约定以上条款,仅仅约定了“买卖双方同意买家向银行贷款”类似的内容。买家可能认为,贷款是你卖家同意的,是我们双方约定的,现在买家已经提出银行贷款,银行不批不属于我的违约。

  对于这一种说法,东莞合同律师认为,买家的话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法律上仍然站不住脚。毕竟,付款为买家的基本义务,即使卖家同意你贷款,但并非愿意与买家最终共同承受不能贷款的风险。但卖家也不能要求买家立即支付,毕竟向银行贷款也是卖家同意了的。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签订准备时间。目前本案中,因为没有约定不能贷款第二期支付的日期,故一旦确定不能贷款视为提交成就。一旦提交成就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卖家当然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履行。至于给与对方必要的履行时间,一般来说,要看支付的金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此类条款,不然届时买家迟迟不予支付,卖家需要催告等。